青岛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
1.自学要求。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5.自学考核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按时完成自学任务。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论文、答辩、应用成果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经考核认定后,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留存1份,单位存档1份),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6.自学的学时计算。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内容、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学分计算以自学计划的天数折算)。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
接受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
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发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