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为确保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对流动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在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设立集体户。为做好集体户管理工作,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落户范围和对象
(一)落户范围
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单位公开招录人员、合同制自聘人员、人事代理人员。
(二)落户对象
用工单位招录的派遣期内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及大专学历工作满两年的在职人员。
二、落户程序
(一)落户人员持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至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办理集体户落户申请。
(二)符合落户条件人员登录“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网微信公众号,填报信息,并上传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市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三)落户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应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青岛市房屋查询证明,近期社保参保明细,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临时挂靠集体户人员登记表》,双方签定《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集体户落户管理协议书》。
(四)我中心相关负责人员,持落户人员提供材料至集体户管辖户籍单位办理落户。
三、落户要求
(一)落户单位应在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保持密切联系。
(二)对试用期内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并未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生源地。
(三)用工单位终止与落户人员的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及落户人员,将其户口迁出青岛市卫生健康发展人才中心集体户。参加全市统一考试进入事业编制人员招录单位须及时将入编人员户口迁至其集体户上。
(四)集体户临时挂靠期限为3年。挂靠期间落户人员如购买商品房或代理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五)中心集体户人员,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属于集体户人员的不予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六)与青岛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培人员、合同制自聘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且直系亲属在青岛没有房产的可以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