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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10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实际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和基本原则

(一)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和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要坚持规范、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党纪国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单位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等;
    4.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7.工资、医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其它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选拔、调整、任免;
    2.工作人员职务、职级的推荐、晋升、聘用、解除聘用;
    3.推荐市级以上、委表彰奖励对象;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3.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

 由单位决定调动和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调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和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部会或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部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8.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党支部会和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支部委员会、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主任汇报。
    (三)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职工公布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