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字〔2017〕1号
关于印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人才创业中心创新创业项目引进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人才创业中心创新创业项目引进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4日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人才创业中心
创新创业项目引进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团队,积极为青岛市建设“三中心一基地”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人才创业中心(以下简称“海创中心”)对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的引进,服务与管理。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海洋人才创业中心总部和“一谷两区”创业基地(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高新区基地和西海岸新区基地)。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基地: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一谷两区” 海洋人才创业中心基地辖区内的;
(二)申请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符合海洋人才创业中心产业选择方向,主要从事蓝色产业。包括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等,其总部、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研究中心均可申请入驻;
(四)初创期项目初步具备小试或中试条件,1-2年内能开发出产品;
(五)成长期项目技术路线成熟,有在研产品,2-3年内可实现规模化生产;
(六)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介机构可申请入驻海创基地:
(一)与海洋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
(二)能为海洋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提供科技中介服务的;
(三)能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法律、财务、税务、信息化、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服务的。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五条 拟入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交《海创中心入驻申请表》和《创业项目计划书》,已注册企业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评审。海创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通过初审的企业或团队进行统一答辩,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材料及答辩情况进行评审。
(三)签约。经确定入驻的项目,与海创中心签订《企业入驻协议》,并与孵化平台所在创业基地(园区)签订企业入驻协议。
(四)入驻。协助入驻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项目入驻园区。
第四章 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 办公场地。对入驻海创中心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3年内办公场地或者工位租金、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进行全额补贴。自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基地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后续将根据团队建设经营状况及表现适时推出奖励措施。
第七条 税费减免。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的企业,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减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资金扶持。所有入驻海创中心的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青岛市孵化器创业项目50-300万元资金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分别按照“一谷两区”创业基地现行政策执行:
(一)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
1.入选市级以上引才项目并获得研发资金、启动资金等资金扶持的,给予相应数额50%的配套扶持;不同级别的扶持资金,以获得单笔最高为标准进行配套,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专利创造。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企业入驻核心区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0元。同一件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奖励。
3.支持科技型企业在核心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可对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运行(研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大力引进和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在核心区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示范机构称号的,核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资金补助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补助。对经认定并通过上一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运行补助。
5.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自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市级、国家级研发服务机构且被认定为核心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补助。
6.鼓励和支持核心区各类机构和平台对外提供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对在核心区注册且纳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平台体系的共享科学仪器提供方和使用方,核心区各按其实际发生测试费用的10%给予双方补贴。
(二)高新区基地
1.支持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与高新区合作开展与海洋领域相关的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培训、创业论坛、技术转移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建立海洋科技服务业商会、海洋创新创业协会、创客空间联盟、创客组织等社会团体或企业,根据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支持海洋领域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团队参加全国和海外高层次创业比赛,根据获奖企业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4.实施阶段性奖励计划。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分别开展“青苹果计划”、“红苹果计划”、“金苹果计划”海洋创业团队征集活动,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入选企业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西海岸新区基地
1.对新认定的海洋类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 3万元奖励。
2.入驻企业或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海洋类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分别再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3.对基地内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建设的企业技术中心(海洋类),给予不超过50 万元奖励。
4.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对吸纳“千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 211 计划”等高层次海洋人才创业项目,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和 2万元。
5.加大对科技孵化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补助。
第九条 融资补贴。支持科技和金融结合,鼓励入驻海创中心的创新创业企业融资发展。具体补贴办法,分别按照“一谷两区”现行政策执行:
(一)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
发挥科技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完善覆盖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为核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参股引导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各类孵化机构设立持股孵化基金,为初创型在孵企业提供持股孵化资金支持。
(二)高新区基地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入驻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在境外上市的入驻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部审核挂牌的企业,对入驻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完成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西海岸新区基地
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合伙成立专业化的天使投资组合基金,为成长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符合新区产业发展的初创期海洋类企业搭建股权融资平台。
第十条 相关服务。
(一)政务服务。海创中心采取多种方式为入驻企业和项目入驻企业提供企业注册、项目审批、人才引进、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等各项手续办理的服务工作(费用收取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档案托管服务。海创中心会同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免收企业档案托管费。
(三)招聘服务。入驻企业入驻3年内可免费参加由市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人才招聘会,在中国海洋人才网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四)公共服务。海创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创业指导、成果交流等公共服务及平台,组织参加各类产品博览会、项目洽谈会、技术产品交易会等,提供市场开发以及宣传推广方面的协助;协助完成成果发布、产品检测、软件测评、合资合作等工作。
(五)项目转化服务。对入驻企业科研项目成果需研发、中试或投产的,全市科研平台、中试车间和成果转化加速器等单位优先提供相应服务并优先优惠使用海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相关实验设备。
第五章 企业退出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孵化期满,原则上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孵化结果分为毕业企业、延长孵化企业和终止孵化企业三类。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两项: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专利、商标和软件等);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审查办法。入驻项目孵化期满后,由海创中心总部与基地共同负责企业的审查认定。海创中心按照项目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不同组织不同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价结论。
(一)经审查通过的,由海创中心出具孵化完毕鉴定,限时迁出园区。
(二)经审查未通过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虽未通过审核,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与海创中心续签入驻协议,延长孵化。续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2.在孵企业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限时迁出园区。
第十四条 入驻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海创中心的,海创中心总部与基地共同负责审查其是否通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提前迁出,终止入驻协议;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海创中心劝其终止孵化,提前终止孵化协议。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毕业以后,海创中心跟踪其发展情况,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